海燕策略社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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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燕策略社区论坛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海燕策略社区论坛(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THE CHINESE SOCIETY OF NAVAL ARCHITECTS AND MARINE ENGINEERS,缩写:CSNAME。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登记的全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团结、组织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继续教育、编辑出版和国际民间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发展,提高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科技水平,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城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民经济及国防建设的需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二)对船舶与海洋工程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进行研讨,对科研生产中的重大技术关键以及重点产品、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评估、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四)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社会科技奖评审等工作

(五)普及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生产方式和管理技术,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捍卫科学尊严,揭露和批判伪科学

(六)开展国际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并积极参与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和国际会展,加强与国际同类组织的合作

(七)开展继续教育,举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讲习班、培训班等,提高会员知识水平,培养和发现人才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期刊;编辑出版学术论文集、科技文献、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九)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名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一)学生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支持本会工作,在高等院校就读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年级本科生以及非在职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普通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支持本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资格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者;

4、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九年以上),有独立进行科技工作能力者或操作技能人员;

5、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的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三)高级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在重大科技项目开发和重要的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有科技文献或论文发表,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技能人员。

(四)名誉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对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港、澳、台、外籍专家以及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五)外籍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成就,对我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给予一定支持和帮助的外籍人士。

(六)单位会员

从事与本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在科研、教学、设计、生产、使用、检验、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有关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外籍会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名誉会员、外籍会员不享有此项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或在国际学术团体中任职。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选举和罢免理事,但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式召开。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常务理事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的3/4、常务理事的2/3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常务理事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常务理事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六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4/5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学会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会费收据不得用于除会费收取之外用途。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徽图形为圆形,颜色为海蓝色,有现代巨型船艏、古帆船及本会中文名称“海燕策略社区论坛”和英文缩写“CSNAME”。古帆船和巨型船艏象征着中国悠久的造船历史和现代船舶科学技术。会徽注册为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5  7  11 届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